瀏覽次數:4573 日期:2017/3/4 21:48:04
第一重門:行業準入行政許可制
《勞動合同法》原有規定對勞務派遣的準入條件比較寬松,只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由于準入門檻很低,造成很多機構盲目進入該領域,在不具備管理和技術的情況下開展勞務派遣業務。修正案改變了勞務派遣行業的準入方式,“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修正案還具體了行政許可的條件,包括:“(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重門:派遣范圍限“三性”
用工方式是企業與勞動者建立有償勞動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定形式。《勞動合同法》原本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本次修正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修正案將“一般”改為“只能”,雖然只是兩個字的修改,卻將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倡導性條款改變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強制性條款。
與此同時,還分別對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進行了定義:“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三重門:派遣用工同工同酬
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此次修正案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修正案著重規定了“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使得同工同酬有了具體的落腳點,避免了企業在薪酬制度上對勞務派遣員工的不同待遇。